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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品的防火-控制可燃物-断绝火源

控制可燃物

(1)杜绝储油容器溢油。对在装卸油品操作中发生的跑、冒、滴、漏、溢油,应及时清除处理。

(2)严禁将油污、油泥、废油等倒入下水道排放,应集放于指定的地点,妥善处理。

(3)油罐、库房、泵房、发油间以及油品调和车间等建筑物的附近,要清除一切易燃物,如树叶、干草和杂物等。

(4)用过的沾油棉纱、油抹布、油手套、油纸等物,应置于工作间外有盖的铁桶内,并及时清除。

断绝火源

(1)不准携带火柴、打火机或其它火种进入油库和油品储存区、油品收发作业区。严格控制火源流动和明火作业。

(2)油库内严禁烟火,修理作业必须使用明火时,一定要申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,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,方可动火。

(3)汽车、拖拉机入库前,必须在排气管口加载放火罩,停车后立即熄灭发动机,并严禁在库区内检修车辆,也不准在作业过程中启动发动机。

(4)铁路机车入库时,要加挂隔离车,关闭灰箱档板,并不得在库区内清炉和在非作业区停留。

(5)油轮停靠码头时,严禁使用明火。禁止带火源登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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