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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、国家经贸委、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,废油被列入47类危险废物之一。对废油从产生、分类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及有关法规执行。1997年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《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》。在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; (1996年修订)以及1997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中都明确指出废油是可再生和综合利用资源,研究开发废油和其他废物综合利用的新技术、新工艺都将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。1996年国务院发布7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》,明确规定取缔、关闭或停产15种污染严重的企业。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生产企业包括土法炼砷、炼汞、炼铅锌、炼油、选金等企业。土法炼油是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炼油企业:①自1981年《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》颁布以来,未经国务院批准,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;②未经国家正式批准,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;③无合法资源配置,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,造成石油资源浪费,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,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;④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;⑥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;⑥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。虽然如此,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,将废油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法规体系、管理体系、执法体系。